国家税务总局大连普湾经济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在履行税收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税务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税务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不予提供。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国家税务总局大连普湾经济区税务局网站(http://dalian.chinatax.gov.cn/col/col2704/index.html);

2.政策培训会、纳税人座谈会等;

3.办税服务厅;

4.其他:公告栏、报刊、广播、年鉴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的编排体系

目录编排。国家税务总局大连普湾经济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机构概况、政务动态”等内容。对分类目录采取逐级展示的方式供公众浏览。点击任意分类类目时,自动展开所属的下级类目,并列出该类目下所有的信息条目或信息来源链接,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或链接,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检索区提供全站搜索关键字、标题、正文等检索方式;目录区显示标题、发布时间等内容,每条公开信息对应一张索引卡片,列出文件类公开事项的索引号、发文机构、主题分类、标题、发布时间等。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大连普湾经济区税务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北乐村真爱街2号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仅限工作日)

联系电话:0411-81691533

传真号码:0411-81691533

邮政编码:1164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大连普湾经济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者在国家税务总局大连普湾经济区税务局网站上下载,也可以直接在国家税务总局大连普湾经济区税务局网站上在线申请。

(1)互联网在线申请。申请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大连普湾经济区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依公开申请”,在线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上传身份证明后,直接点击“提交”,完成在线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自行下载并填妥《申请表》后,连同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过中国邮政EMS或者邮局挂号信等方式邮寄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普湾经济区税务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并且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直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普湾经济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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