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中山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公开分类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一)主动公开类

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

1.机构概况:机构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简介、联系方式;

2.政务动态:税务新闻、通知公告;

3.政策法规:政策文件、政策解读;

4.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和结果公示、非正常户公告、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委托代代公告;

5.纳税服务:纳税人权利义务、A级纳税人名单、办税地图等;

6.政府采购:采购意向、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合同公示;

7.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指南、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8.其他信息公开:年度法治报告、其他信息公开。

(二)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政府信息的编排体系

目录编排。大连市中山区税务局信息目录分为“信息公开、工作动态、通知公告”等内容。对分类目录采取逐级展示的方式供公众浏览。点击任意类目时,可展开所属的下级类目,并列出该类目下所有的信息条目或信息来源链接,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或链接,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检索区提供全站搜索关键字、标题、正文等检索方式;目录区显示标题、发布时间等内容,每条公开信息对应一张索引卡片,列出文件类公开事项的索引号、发文机构、主题分类、标题、发布时间等。

(四)依申请公开类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以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网站”)(http://dalian.chinatax.gov.cn/)开设的区局频道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同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途径予以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社会公众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或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请按照《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相关流程直接办理。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中山区税务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七星街97号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11-82731133

传真号码:0411-82728993

邮政编码:116001

2.申请方式

(1)互联网在线申请。申请人登录网站区局频道“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部门选择中山区税务局,在线填写电子版《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中山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上传身份证明后,直接点击“提交”,完成在线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自行下载并填妥《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中山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后,连同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过中国邮政EMS或者邮局挂号信等方式邮寄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中山区税务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并且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直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

3.申请人申请条件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条件中缺上述(1)、(2)任何一条,本机关即可视为无效申请。

4.答复分类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出具“告知书”(可以分类)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7)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上述(6)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9)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1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本机关限定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以及政务咨询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包含中国税务年鉴)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中山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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