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税务文书送达的公告(2026年第68号)
| 发布时间:2026-09-24 14:36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现依法向下列单位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下列单位公告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丛云成 0411-8406009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6年9月24日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文书字轨号 |
1 | 大连市甘井子区宇宁物资商行 | 92210211MA0TUT209L | 大税强扣〔2026〕114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