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税务文书送达的公告(2026年第67号)
| 发布时间:2026-09-24 10:42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在对下列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向表格所列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谷雪 0411-8406008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6年9月24日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文书字轨号 |
1 | 大连鑫丰宏扬贸易有限公司 | 91210204MADQ4Q621E | 大税三稽罚告〔2026〕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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