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税务文书送达的公告(2026年第4号)
| 发布时间:2026-02-06 14:41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现依法向下列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下列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宋晓波 0411-84060091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6年2月6日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文书字轨号 |
1 | 大连浩海天辰科技有限公司 | 91210200397387265Q | 大税三稽处〔2026〕3号 |
2 | 大连应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912102000580538772 | 大税三稽处〔2026〕4号 |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拟决定将下列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向以下表格所列企业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吕恒安 0411-84060134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6年2月6日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文书字轨号 |
1 | 大连珩宝珩磨科技有限公司 | 91210213588066448J | 大税三稽 通 〔2026〕 22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