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税务文书送达的公告(2025年第26号)
发布时间:2025-09-26 08:35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已对下列单位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根据检查需要,拟责令下列单位提供相关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有关涉税资料,或拟变更原先确定的稽查人员或稽查所属期间,或拟责令企业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向表格所列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王满媛 0411-84060061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9月25日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文书字轨号 |
1 | 912102043115946192 | 大连爱百年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大税三稽限改〔2025〕8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附件一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下列单位提出的听证申请事项,因出现法定终止原因,决定终止听证程序。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向表格所列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牛童 0411-8406008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9月25日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文书字轨号 |
1 | 饰家源贸易(大连)有限公司 | 91210200787347410U | 大税三稽通〔2025〕230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法向以下表格所列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并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蔡铭坤 0411-84060098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9月25日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文书字轨号 |
1 | 王成龙 | 210122XXXXXXXX5717 | 大税三稽不罚〔2025〕6号 |
2 | 蒙商医疗器械(大连)有限公司 | 91210282MA7GW7K64R | 大税三稽结〔2025〕13号 |
3 | 普兰店区盛宏商务服务中心 | 92210282MABR6UYP76 | 大税三稽处〔2025〕137号 |
4 | 大连四海润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91210244311556946A | 大税三稽处〔2025〕1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