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5年第51号)

发布时间:2025-09-01 08:4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发布日期:2025-09-01 08: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拟决定对表格所列单位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法向表格所列单位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表格所列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税务检查通知书》,依法接受纳税检查。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红街50号

联系人:刘越、于兹冰        0411-8199815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9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文号

1

大连市金驰运输有限公司

91210283588057330Y

大税二稽检通〔2025〕230号

2

大连龙腾运输有限公司

91210283051114809P

大税二稽检通〔2025〕232号

3

大连星光运输有限公司

91210283051109663C

大税二稽检通〔2025〕233号

4

大连顺捷运输有限公司

91210283051114761F

大税二稽检通〔2025〕227号

5

大连裕森运输有限公司

91210283051109647N

大税二稽检通〔2025〕228号

6

中油宁化(大连)石化有限公司

91210244MA0QFW43XA

大税二稽检通〔2025〕2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已对表格所列单位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根据检查需要,责令表格所列单位提供相关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有关涉税资料,或拟变更原先确定的稽查执法主体、稽查人员或稽查所属期间,或拟延长检查时限,或拟责令企业限期缴纳税款,或拟责令企业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法向表格所列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表格所列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稽查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红街50号

联系人:刘越、于兹冰        0411-8199815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9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文号

1

大连市金驰运输有限公司

91210283588057330Y

大税二稽税通〔2025〕520号

2

大连龙腾运输有限公司

91210283051114809P

大税二稽税通〔2025〕521号

3

大连星光运输有限公司

91210283051109663C

大税二稽税通〔2025〕522号

4

大连顺捷运输有限公司

91210283051114761F

大税二稽税通〔2025〕512号

5

大连裕森运输有限公司

91210283051109647N

大税二稽税通〔2025〕513号

6

中油宁化(大连)石化有限公司

91210244MA0QFW43XA

大税二稽税通〔2025〕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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