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开征水资源税 助力绿色税收发展
发布时间:2025-01-03 |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登录大连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
[主持人]:今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为全面了解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相关政策规定,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方芳,资源和环境税处处长唐永锋,副处长周瑾及业务专干杨馨四位嘉宾做客本期访谈,为您现场解答水资源税改革热点问题,欢迎大家积极参与。
[嘉宾]:各位网友上午好。很高兴通过这一平台与大家进行网上交流。
[主持人]:方芳总经济师,您好!我们注意到,近期,您能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意义是什么?
[嘉宾]: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刻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战略意义,大力推动生态文明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创造性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的二十大提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政策”;“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贯彻落实全面节约战略,必须坚持节水优先、量水而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已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区、市)开展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全国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水资源税改革成果。
[嘉宾]: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践行新时代治水思路和确保国家水安全的重要举措。水安全关乎国计民生。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国水资源需求量持续增长,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之我国水资源利用效率总体不高,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都面临水资源短缺的挑战。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资源税杠杆调节作用,强调税收是解决水问题的重要手段。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鼓励企业通过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同时,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与地下水超采治理、取水许可管理等其他改革措施相互配合、协同推进,有利于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
[嘉宾]: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重要成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法,授权国务院可以试点征收水资源税。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要“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完善绿色税制”。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为主体“多税共治”,以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主持人]: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嘉宾]: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实现平稳转换。是此次改革的一大特点,通过统筹现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在保持税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稳定的前提下,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平稳转换。二是强化分类调控。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从高确定税额,通过设置差别税额,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三是体现地区差异。充分考虑不同地区水资源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合理设置不同地区最低平均税额水平,授权地方按规定确定本地区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四是调动地方积极性。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地方,通过改革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更好发挥地方积极性。
[主持人]:唐永锋处长,您好!与前两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相比,《办法》有哪些政策调整?
[嘉宾]:一是完善税收制度。《办法》进一步界定了水资源税征收范围和对象;细化了纳税人取用水适用多个税额标准的申报纳税要求;强化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向激励引导作用;与资源税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将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由生产经营所在地调整为取水口所在地等。二是扩大地方权限。《办法》适当扩大了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包括:新增了地方可以减征和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简化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授权地方在确定具体税额时有更多调整空间;授权地方确定特定取用水的水资源税核定方法和计征方式等。三是健全征管机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同时,进一步健全了税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征管协同配合机制,提高水资源税征管效率。四是理顺价税关系。《办法》明确了水资源税和供水价格的关系,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水资源税与自来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通过税收引导相关企业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损。
[主持人]:税务机关采取哪些措施促进水资源费改税平稳实施?
[嘉宾]: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为确保改革试点平稳有序实施,各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结合实际,利用多种媒体媒介对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解读,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申报、知操作,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落实精准性。同时,建立税务与水利部门工作配合机制,交接纳税人档案资料,开发和测试征税信息系统,实现涉税信息自动预填、自动计算,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便利度。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将加强工作指导,跟踪分析改革试点运行情况,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效果,指导各地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推进。
[网友]:我们是一家生产白酒的企业,从成立以来一直从酒厂附近的河流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请问水资源费改税后,我们是否属于水资源税的纳税人?
[嘉宾]:《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因此,水资源税试点全面实施后,直接从河流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属于水资源税纳税人。
[网友]:海水淡化企业,通过管道抽取海水蒸馏处理后生产淡水,请问水资源费改税后,我们是不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
[嘉宾]:《办法》规定,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因此,你单位不属于水资源税纳税人。
[网友]:温泉酒店,通过打井抽取地下热水用于温泉洗浴,水资源费改税前,一直缴纳资源税和水资源费,请问水资源费改税后,我们是否属于水资源税的纳税人?
[嘉宾]:《办法》规定,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暂不征收水资源税。因此,你单位不属于水资源税纳税人。
[网友]:什么是特种取用水?为什么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标准?
[嘉宾]:《办法》规定的特种取用水是指以水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经营的高消费服务业取用水,主要包括高尔夫球场、滑雪场、洗车、洗浴等取用水。考虑到上述行业多为高档娱乐消费场所,耗水量大且浪费现象严重,因此无论在征收水资源费时期,还是在水资源费改税后,均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征收标准,严格限制其用水量。
[网友]:哪些情形是不缴纳水资源税的?
[嘉宾]:《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网友]:我们是本地一家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从水库直接取水净化处里后生产自来水供居民使用,请问水资源费改税后,如何计算水资源税的应纳税额?
[嘉宾]:《办法》规定,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目前,辽宁省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网友]: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在哪里?
[嘉宾]:《办法》规定,一般情形下,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纳税地点确需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网友]:纳税人通过两个以上取水口取用水的,应如何申报水资源税?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规定,纳税人通过两个以上取水口取用水的,应当分别计量每一个取水口的实际取用水量并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一个取水许可证上有多个取水口信息且适用同一税额标准,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合并下达许可水量或取水计划的,可以将该取水许可证上多个取水口的实际取用水量合并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网友]:水资源费改税后,对超过许可取水量或取水计划的部分如何征收水资源税?辽宁省是如何规定的?
[嘉宾]:《办法》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纳税人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年取水量的部分;纳税人取用水量超过取水计划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纳税人下达年取水计划的部分。纳税人超许可或超计划取用水,相当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对其从高确定税额标准。目前,辽宁省规定,除水力发电取水和城镇公共供水外,对纳税人实际取水量超过年度取水计划的部分,按1.5倍适用税额标准征收。
[网友]: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
[嘉宾]:《办法》规定,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未经批准取用水资源的,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网友]:水资源费改税后有哪些减免优惠政策?
[嘉宾]:《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二)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三)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四)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五)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六)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网友]:辽宁省还有哪些特殊的减免优惠政策?
[嘉宾]:《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目前,辽宁省规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均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网友]:水资源税的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嘉宾]:辽宁省规定水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主持人]: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感谢嘉宾们的解答和网友们的关注,我们下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