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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210200MB19680052/2024-01622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4-08-30
发文标题: 大连市用人单位省全口径社平工资调整补差操作指引
关键词 废文时间

大连市用人单位省全口径社平工资调整补差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4-08-30 15: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发布日期:2024-08-30 15:10

尊敬的用人单位缴费人:

根据《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4〕12号)文件相关规定,在我市缴费的用人单位(含省级及行业统筹企业、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自2024年9月2日起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完成社平工资调整补差操作。

一、电子税务局

1.缴费人登录大连市电子税务局后,点击进入【地方特色】-【社保业务】-【申报业务】-【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功能。

 

 

2.进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功能模块后,缴费人在需要补差职工的“新缴费工资”栏次中按原缴费工资重新录入一遍,点击保存即可。

 

 

3.完成工资申报并对生成的差额账确认申报后,进入【地方特色】-【社保业务】-【缴费业务】-【社保费缴纳】模块缴纳差额费款。

 

二、社保费管理客户端

1.缴费人登录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进入【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调整】模块(生效年度选择2024)。

 

2.选中需要补差的职工,重新提交职工工资并保存即可(无需修改缴费工资)。

 

 

 

3.完成工资申报并对生成的差额账确认申报后,进入【费款缴纳】-【缴费】功能缴纳费款。

三、办税服务厅

用人单位可携带公章到办税服务厅填写《用人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工资申报(调整)表》,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社平工资调整补差。

四、其他事项

1.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后仅需对养老、工伤、失业三险进行差额补缴,不涉及医保相关险种。

2.按《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4〕12号)文件规定“已办理待遇计发、丧抚待遇领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变更业务的,个人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无需补差,无需重新申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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