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相关知识问答

1.为什么要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总体上看,我国环境保护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部分地区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已刻不容缓。党的十八大报告和我国“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中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因此,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费制度,现行环境保护法延续了这一制度。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作了规定。针对影响环境的重点污染源,我国选择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噪声四类污染情况开征排污费。2014年国家根据环境治理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调整了排污费征收标准,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总体向上调整一倍,并允许污染重点防治区和经济发达地区适当上调征收标准。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6亿元,2015年征收额为173亿元。排污费征收效果总体是好的,通过收费这一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我国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制度建设。

2.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有何重要意义?

税收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不能满足我国加大环保力度、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要求。开征环境保护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二是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三是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四是通过“清费立税”,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3.环境保护费改税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将现行排污费征收制度改为税收征管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策内容、征管机制、管理权限的转换。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特殊的政治经济背景下,主要任务是统筹兼顾、顺利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确保此项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一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顺利转换。考虑目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较为困难,此次费改税将以原排污费征收制度为基础实行平移。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二是建立环境保护税制度,努力构建我国绿色税制体系。在现有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等重点污染源征税的基础上,研究探索对其他污染物征税的可行性,在今后条件成熟后,将相关污染物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等,列为征税项目,进一步扩大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加强污染排放治理制度建设。

三是在税政统一基础上,适当下放税政管理权。鉴于当前环境治理主要工作职责在地方政府,为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兼顾各地排污费标准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对大气和水污染物设定幅度税额,并授权各省(区、市)在规定幅度内,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四是建立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但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监测计算专业性较强,实际税收征管工作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为保障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具体职责,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作、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

4.为什么将法的名称定为环境保护税法?

此次开征环境保护税采取费改税方式,征税对象和范围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和范围基本相同,均为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大气、水、固体和噪声等污染物。今后根据新情况、新形势,可以选择污染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税范围。比如,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可考虑适时将二氧化碳纳入征税范围。环境保护税法这一名称符合税制改革的方向,可以为未来扩大征税范围和整体税制改革留出空间。

5.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有哪些?

为保证环境保护“费改税”工作平稳过渡,此次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确定与环境保护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6.哪些情形下,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具体情形包括:

(1)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3)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7.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

大气、水、固体、噪声是影响环境的最主要污染物,国际上一般都选择对这四类污染物征税。我国现行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也是这四类污染物。参照国际经验,并与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大气排放,导致大气污染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包括重金属、悬浮物、动植物油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煤矸石、尾矿等;噪声是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8.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如何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无论是有组织排放还是无组织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均应按规定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有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以每一排放口为计算单位。对于有组织排放或无组织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均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应税大气染物的应纳税额,为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9.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如何确定?

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应税水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应税水污染物以每一排放口为计算单位。对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分别进行计算,按照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进行排序,对第一类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10.应税固体废物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如何确定?

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纳税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合规贮存量、合规处置量、合规综合利用量后的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有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情形的,应当以纳税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乘以对应税目的具体适用税额,即煤矸石每吨5元,尾矿每吨15元,危险废物每吨1000元,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每吨25元。

11.应税噪声的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如何确定?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分贝数所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即超标1-3分贝,每月350元;超标4-6分贝,每月700元;超标7-9分贝,每月1400元;超标10-12分贝,每月2800元;超标13-15分贝,每月5600元;超标16分贝以上,每月11200元。

12.为什么只对每一排放口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在前3项或前5项的污染物征税?

污水和废气中所含污染物种类较多,从监测技术和成本考虑,难以将每一排放口的所有污染物都纳入征税范围。对每一排放口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在前3项或前5项的污染物征税,已覆盖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起到促进污染物减排的作用。同时,考虑到各地污染减排的特殊需要,环境保护税法给地方一定授权,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13.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和顺序是:

(1)依法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纳税人,按照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2)对于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纳税人,

鼓励其开展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以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行监测数据或者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3)对由于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自动监测或者手工监测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4)对于不能按照前三种方法计算的,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14.大连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大连市适用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2018—2019年期间,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应税水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

15.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哪些暂予免税情形?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5项暂予免税的情形:一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征免税,所以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二是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三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四是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免征税。五是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

16.为什么按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不同设置两档减税政策?

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对促进企业减排可以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现行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征政策,即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考虑到将排放浓度值降到规定标准的50%以上技术要求较高,一些企业可能享受不到优惠政策,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税法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进一步鼓励企业改进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17.环境保护税如何征管,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如何建立协作机制?

现行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将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征收管理,增强了执法的规范性、刚性。同时,考虑到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污染物排放监测的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环境保护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监测管理;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须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这一征管模式突出了纳税人自主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明确了税务机关征税的主体责任,并要求环保部门对排污征税提供信息核查,配合做好税务征管工作。

18.环保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地点如何确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19.环保税纳税期限和申报要求?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0.纳税人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纳税人可以采用网报方式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也可以选择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网上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路径是:

(1)登陆大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www.dl-n-tax.gov.cn),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首页。

(2)在首页中,点击“我要办税”按钮后,按照画面提示,点击画面上标有“网上税务局”字样的图片按钮,进入“大连市网上税务局”登录页面。

(3)按照网上税务局画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后,点击“登录”按钮。

(4)登陆进入带有纳税人名称和识别号的网上报税画面,点击左侧“我要报税”按钮,在“环境保护税申报”栏目下,先行点击“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按钮,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税源信息。

首先,先点击选择“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并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各栏目填报后,点击“保存”按钮。然后,点击“主附表树”,根据企业实际,依次选择填报各类污染物及产排污系数信息的附表,按照规则要求完成附表填报,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按钮。

其次,填报完成基础信息采集表后,纳税人才可以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在“我要报税”画面,根据纳税人实际,选择填报环境保护税申报表(A类)或者环境保护税申报表(B类),或者二者兼而有之。仅按次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无需事先填报基础信息采集表,可以直接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

第三,进入A表申报画面后,点击“主附表树”,根据填报采集的污染物类别等信息,依次选择需要填报的申报表附表,并按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填报,完成附表填报后,点击“主附表树”选择“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返回申报表主表。主表无需要填报,申报系统会根据各附表填报数据自动加总形成主表的申报数据。全部报表填报完成后,点击“申报”按钮,即完成A表申报。

需要填报B表的纳税人,在B表申报画面,按照要求填报各栏目内容,填报完毕后,点击“申报”按钮,即可完成纳税申报。

21.纳税人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1)《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包括1张主表和4张附表,主要用于采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应税污染物、污染源的相关信息及产排污系数信息。纳税人按照本单位应税污染物产生与排放实际情况填报采集表。

(2)纳税人首次进行环境保护税申报时,需要先行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首次申报后,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内容不发生变化的,无需重新填报基础信息采集表,只需要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即可。 (3)《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填报顺序是先行填报主表,然后根据主表信息,分别填报附表;

(4)《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不包含固体废物信息,固体废物税源信息需要在固体废物采集表中填报。

22.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1)《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和B类,其中A类申报表6张,包括1张主表和5张附表;B类申报表只有1张。纳税人根据申报表的适用类别及自身生产与排污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报表的报表进行填报;

(2)同一纳税人,可以既选择填报A类申报表,又选择填报B类申报表;

(3)按季申报的纳税人,需要正确填报税款所属的起止日期。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的起止日期,均应选择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4)A类申报表填报顺序是先填报附表,网报时主表不用填写,附表数据填报完成后,系统会根据附表数据自动加总生成主表数据;

(5)实时制作、收集和留存纳税申报资料与凭证,包括自动监测记录(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报告、纳税人自行监测情况记录、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记录、污染物产生与排放情况、危险废物处置或综合利用单位资质证明、危险废物转移或贮存情况、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记录、原料或燃料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委托外单位处置或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协议、环境保护税完税凭证,证明纳税人停产、扩建、施工、大修的文件、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以及治污减排、异常排放等影响污染物排放量计算的相关证明资料等。

23.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规定,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权利主要有:

(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纳税义务主要包括: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确保纳税人全面如实准确履行环保税纳税义务,纳税人还应当做到:

(1)按规定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按规定依法保存和使用监测数据;

(3)按规定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4)按规定妥善保管应税污染物的管理资料及申报计算环境保护税相关数据资料、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