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税务文书送达的公告(2026年第9号)
| 发布时间:2026-03-04 16:55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下列单位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下列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依法缴纳欠缴税费及滞纳金。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宋晓波 0411-84060091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6年3月4日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文书字轨号 |
1 | 大连爱百年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912102043115946192 | 大税三稽强催〔202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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