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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210200MB1507399Q/2025-00086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长海县税务局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5-01-16 | |
| 发文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长海县税务局2024年12月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 (未达起征点通知) 》公告 | ||
| 关键词 | 废文时间 | ||
国家税务总局长海县税务局2024年12月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 (未达起征点通知) 》公告
| 发布时间:2025-01-16 10:19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长海县税务局 |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 打印本页 |
公告 〔2025 〕 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 (未达起征点通知》,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为送达。
按照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规定,经审核,你单位 (个人) (详见附件)应纳税经营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如你单位 (个人)应纳税经营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应于次月15日内 (按季申报的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纳税。连续三个月 (按月申报)或连续两个季度 (按季申报)达到起征点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重新核定定额。否则,税务机关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长海县税务局2024年12月个体工商户未达起征点清册.xls
国家税务总局长海县税务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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