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税务执法与法律服务并行

发布时间:2024-04-26 08:33 来源:中国税务报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发布日期:2024-04-26 08:33

“谢谢你们,既帮助我们及时纠正了错误,又使我们享受到税费优惠政策,渡过资金周转紧张的难关。”近日,大连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负责人对前来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税务稽查人员说,“经过这次经历,我切实体会到依法诚信经营才能走得长远。”


记者了解到,A公司已经成立6年,主要经营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收到一份涉及A公司的外地协查函。协查函显示,A公司于2021年11月从天津某公司取得2份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涉税金额近20万元。针对协查函反映的情况,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迅速安排检查人员到A公司检查核实。


A公司负责人得知检查人员的来意后,当即表示这笔运输业务是真实发生的,是通过自己在天津出差时认识的王某帮忙联系的海运业务。“业务完成后,客户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费用,我们公司在收到对方开具的2份发票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列支了成本费用。”A公司负责人说。


在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A公司的这笔业务没有与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A公司无法提供被查交易的税前扣除凭证及合同协议等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其从天津某公司取得的2份虚开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费用,依法应当补缴相应的税款。


“是这样呀,这可怎么办,我粗算了一下,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我们这次要补缴5万元税款,公司眼下资金不够呀!”听了检查人员的话,A公司负责人紧张起来。原来,A公司近几年受多方面不利因素影响,销售额持续走低,到处托人找生意,忽视了发票管理,造成取得虚开发票。


检查人员了解情况后,马上召集A公司的负责人、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梳理分析企业目前存在的涉税问题、潜在风险,以及可以享受但未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及时纠正错误、避免风险、应享尽享税费政策红利。经过梳理分析,发现A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可以享受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享受该税费优惠政策红利后,依法补缴1.9万余元税款。


在检查人员的帮助下,A公司很快享受到有关税费优惠红利,最终欣然接受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并表示要加强税法学习和公司发票管理。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们既要严格执法,也要做好法律服务,将税法讲解融入执法过程,双向引导纳税人提升税法遵从度。”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局长张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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