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税务文书送达的公告(2024年12号)
发布时间:2024-04-12 10:23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拟决定对下列单位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向表格所列单位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务检查通知书》,依法接受纳税检查。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王满媛 0411-84060061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4月11日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文书字轨号 |
1 | 大连市恒通泰贸易有限公司 | 9121020433586090XG | 大税三稽检通〔2024〕84号 |
2 | 大连得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 91210211MA0P5RMP5M | 大税三稽检通〔2024〕32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已对下列单位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根据检查需要,拟责令下列单位提供相关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有关涉税资料,或拟变更原先确定的稽查人员或稽查所属期间,或拟责令企业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向表格所列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王满媛 0411-84060061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4月11日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文书字轨号 |
1 | 大连久祥顺钢铁有限公司 | 91210211MA0QD25E3M | 大税三稽 税通 〔2024〕 230 号 |
2 | 大连市恒通泰贸易有限公司 | 9121020433586090XG | 大税三稽 税通 〔2024〕199号 |
3 | 大连得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 91210211MA0P5RMP5M | 大税三稽 税通 〔2024〕 58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