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金普新区税务局2024年3月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
| 发布时间:2024-04-01 15:19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金普新区税务局 |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你单位(个人)(详见附件)被列入非正常户已超过三个月,其使用税务登记证件自公告之日起失效。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金普新区税务局2024年3月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清册.xls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金普新区税务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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