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你单位(个人)(详见附件)被列入非正常户已超过三个月,其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自公告之日起失效。
附件:2024年2月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清册.doc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中山区税务局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