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普湾经济区税务局2023年12月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27 10:04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普湾经济区税务局 |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 打印本页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为送达。
你 (单位)未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 (单位)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等相关事宜。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大连普湾经济区税务局2023年12月责令限期改正通知明细清册.xls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普湾经济区税务局
2024年1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