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长海县税务局2023年12月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11 11:14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长海县税务局 |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 打印本页 |
公告〔202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为送达。
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规定,经审核,你单位(个人)(详见附件)应纳税经营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如你单位(个人)应纳税经营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应于次月15日内(按季申报的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纳税。连续三个月(按月申报)或连续两个季度(按季申报)达到起征点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重新核定定额。否则,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长海县税务局2023年12月个体工商户未达起征点清册.xls
国家税务总局长海县税务局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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