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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210200MB19680052/2023-00371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3-02-27 | |
| 发文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税务文书送达的公告(2023年第9号) | ||
| 关键词 | 废文时间 |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税务文书送达的公告(2023年第9号)
| 发布时间:2023-03-01 16:32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已对下列单位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根据检查需要,拟责令下列单位提供相关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有关涉税资料,或拟变更原先确定的稽查人员或稽查所属期间,或拟责令企业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向表格所列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刘子昊 0411-8406006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2月27日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文书字轨号 |
1 | 大连新盛聚源矿业有限公司 | 91210200MA0QFGB812 | 大税三稽 税通 〔2023〕 14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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