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7 09:5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发布日期:2022-07-07 09:53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lswcxc@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330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政编码116021),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7月4日至2022年7月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2年7月4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

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现将我市印花税纳税期限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且认定印花税税种的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按季计征印花税。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认定印花税税种的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按次计征印花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二、对纳税人的应税营业账簿,按年计征印花税。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按季扣缴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按次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4号)中有关印花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2年7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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