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方表格可左右滑动 →
索引号: 11210200MB19680052/2022-00000 组配分类: 行政法规
发文机关: 大连市税务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2-06-07
发文标题: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关键词 废文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发布时间:2022-06-07 08: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发布日期:2022-06-07 08:35

注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自2025年9月1日,全文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以下称2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符合21号公告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等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同时,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附件1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退(抵)税申请表.pdf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6月7日


链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