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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210200MB19680052/2021-00773 | 组配分类: | 文件解读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1-06-03 | |
| 发文标题: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
| 关键词 | 废文时间 |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1-06-03 13:43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合并申报,为配合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方便纳税人办税,调整我市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
二、公告主要内容
按期申报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公告施行时间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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