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2号)
发布时间:2021-01-14 14:23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拟决定对大连美宝服装有限公司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大税三稽检通一〔2021〕17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务检查通知书》,依法接受纳税检查。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吴越 0411-8406011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月14日
附件:税务检查通知书.do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已对下列单位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根据检查需要,拟责令下列单位提供相关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有关涉税资料,或拟变更原先确定的稽查人员,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向表格所列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刘子昊 0411-8406006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月14日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税务事项通知书文号 |
1 | 大连美宝服装有限公司 | 210211782467245 | 大税三稽税通〔2021〕13号 |
2 | 大连保税区豪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912102427873034349 | 大税三稽税通〔2020〕3001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法向大连凯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1210211MA0U9X2M61)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税三稽罚〔2021〕1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吕军 0411-8406009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