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瓦房店市税务局关于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2020年第37号)

发布时间:2020-08-24 07:5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瓦房店市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发布日期:2020-08-24 07: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大连慈诚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10212554957103)应在限期内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向大连慈诚商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瓦房店市税务局领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方式:0411-85618500              国家税务总局瓦房店市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孙秀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瓦房店市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瓦房店市税务局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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