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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措施的解答

发布时间:2020-02-13 18:4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发布日期:2020-02-13 18:45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发布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20〕3号),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现将市政府文件中关于减免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相关政策解答如下:

问题一:纳税人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免征房土两税?

答: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免征房土两税:

(一)从事交通运输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和物流辅助服务业(以下简称“三业”)的纳税人(不含自然人以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事业单位等),提供上述三项服务取得的销售总额占纳税人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2019年销售额计算,不含本数)。

对2020年1月1日后新成立的纳税人,在第一季度有销售额的,以第一季度销售额按照上款方法计算。没有销售额的,暂根据纳税人经营范围判断。

上述三类服务业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

1.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3.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中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企业结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对划型标准有疑义的,以市工信局解释口径为准。

问题二:不属于中小企业的星级酒店能否享受此次房土两税免征政策?

答:星级酒店不受划型标准限制,无论规模大小,均可享受此次房土两税免征政策。

问题三:从事“三业”的中小企业出租房屋,是否免征

房土两税?

答:符合免征条件的从事“三业”的中小企业,不区分

房屋土地用途,免征范围既包括自用部分房屋土地,也包括出租部分房屋土地。

问题四:外资企业出租房屋是否减半征收房土两税?

答:除从事上述“三业”的纳税人外,只要是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出租房屋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各种企业形式,无论内外资企业,均可减按50%缴纳房土两税。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事业单位等出租房屋的,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问题五:在同一个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上,既有自用房屋,又有出租房屋的中小型企业,如何计算可享受减免税的土地面积? 

答:以建筑面积法分摊计算,即:可享受减免的土地面积=(出租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土地面积。

问题六:减免税的具体执行期限是什么? 

答:对于符合相关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减免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月至3月的房土两税。按我市目前房土两税纳税申报期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2020年4月份申报第一季度房土两税时即可实现税收优惠。

问题七:纳税人如何办理此次房土两税减免? 

答: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中自行申报房土两税时,对于往期未欠缴房土两税的纳税人,需要先在税源信息维护中选择需要办理减免的税源信息,在该条税源信息的应税明细中,将应享受此次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义务有效期,通过变更“纳税义务有效期起”进行分段,调整为“2020-01-01”至“2020-03-31”,在该纳税义务有效期内,选择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08011607|SXA03190111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或“0010011607|SXA031901118|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确认减免税额无误后,保存修改内容,返回到申报界面,进行第一季度房土两税申报。第二季度起不再享受该项减免税优惠。

对于往期存在欠缴房土两税的纳税人,需要先对欠缴的税源信息做义务终止,房屋土地转出时间选择“2019-12”,同时新增一条与该条税源信息相同的税源,房屋土地取得时间选择“2019-12”,在新生成的应税明细中,将应享受此次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义务有效期,通过变更“纳税义务有效期起”进行分段,调整为“2020-01-01”至“2020-03-31”,在该纳税义务有效期内,选择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08011607|SXA03190111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或“0010011607|SXA031901118|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确认减免税额无误后,保存修改内容,返回到申报界面,进行第一季度房土两税申报。第二季度起不再享受该项减免税优惠。

问题八:有房屋出租行为的中小企业已经享受了财税〔2019〕13号文件等其他房土两税优惠政策,还可以享受此次房土两税减半政策吗?

答:可以叠加享受。以房产税为例,如果某制造业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应纳房产税14000元(其中自用部分房产税8000元,出租部分房产税6000元)。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房产税7000元(其中自用部分房产税4000元,出租部分房产税3000元),按此次房产税减半政策可再叠加减征出租部分房产税1500元,免税额合计8500元,实际应缴纳税额为5500元。

问题九:从事“三业”的小微型企业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条件,能否叠加享受15号公告减半征收房土两税?

答:可以叠加享受15号公告。若该企业2020年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则2021年在年度所得税汇算后至10月31日,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半征收上一年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土两税。

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如果该企业2020年应纳自用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40000元,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0000元(其中第一季度5000元);按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可叠加免征第一季度剩余自用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5000元(即第一季度实现全免);2021年按照15号公告申请减征2020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可以再叠加享受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7500元。综上,免税额合计32500元,实际应缴纳税额为7500元。

问题十:市场(商场)出租柜台和企业对外出租地下车位,能否享受此次减半征收房土两税政策? 

答:只要是出租房屋(包括车位)签订租赁合同,按从租计征缴纳房产税,并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第一季度可以减半征收出租部分房土两税。

问题十一:商业综合体出租行为能否享受此次减半征收房土两税政策?

答:商业综合体对外出租房屋,并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半征收第一季度出租部分房土两税。

问题十二:对停止生产经营或取得土地后正在筹建期尚未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能否享受此次房土两税优惠政策? 

答:参照从事“三业”的中小企业免征房土两税和其他不从事“三业”的中小企业出租房屋减半征收房土两税相关减免税条件判定。

问题十三:物业公司是否属于生活服务业,能否享受此次房土两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物业管理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类别下,不在此次可以免征房土两税的“三业”范围内,如果物业公司仅有物业管理收入,不能享受免征房土两税政策。

物业公司出租房屋,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半征收第一季度出租部分房土两税。

问题十四:对于非从事“三业”的中小企业,第一季度给承租方免租金,能否减半征收房土两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因此,对于非从事“三业”的中小企业,第一季度给承租方免租金,可以在免租期内减半缴纳从价计征房产税和出租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十五: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的房产税代缴纳人是否可以享受疫情期间房产税优惠政策?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代缴纳人可以享受大政发〔2020〕3号文件第一季度房产税优惠政策:

代缴纳人2019年之前(含2019年)对缴纳房产税的资产按照固定资产进行了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实际缴纳房产税。


相关链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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