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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210200MB19680052/2020-01687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0-12-31 | |
| 发文标题: | 关于调整工会经费征缴比例的通知 | ||
| 关键词 | 废文时间 | ||
关于调整工会经费征缴比例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12-31 15:25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
各基层工会经费缴费人:
根据《关于调整工会经费收缴有关情况的通知》(大工发[2020]39号)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征缴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即征缴费率为2%。《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工会经费征缴事项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17]46号)同时废止。
如有疑问,可登录大连市总工会官网查询文件内容,市总工会专人和热线电话负责解答基层单位政策咨询,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市总工会官网:http://www.dlzgh.org/
市总工会咨询电话:12351,82610426,82610409,82610401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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