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0-11-30 14: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发布日期:2020-11-30 14:13

为持续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缴费人合法利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现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acheron0710@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大连市沙河口区永长街28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非税收入处(邮政编码116021),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有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为在大连市注册登记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二、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三、风险准备金原则上实行属地征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他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四、缴纳义务人可以选择按季度或者按年度缴纳风险准备金。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缴纳义务人申报期限。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在次年3月底前开展风险准备金汇算清缴工作。

五、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电子税务局”(http://etax.dalian.chinatax.gov.cn/)或者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费事项。

六、本公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2020年一季度和二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表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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