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0年第012号)
发布时间:2020-10-15 14:51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拟决定对下列单位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向表格所列单位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检查通知书》,依法接受纳税检查。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刘源 0411-82233223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0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名单 | |||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税务检查通知书文号 |
1 | 大连弘润泰达建材有限公司 | 91210204MA0XTA1250 | 大税一稽检通一〔2020〕262号 |
2 | 大连聚张商贸有限公司 | 91210213MA0TYTEJ2W | 大税一稽检通一〔2020〕192号 |
3 | 中油宏意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 | 91210244MA0QC5QN3H | 大税一稽检通一〔2020〕253号 |
4 | 大连长丰石化有限公司 | 91210244079463672B | 大税一稽检通一〔2020〕254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已对下列单位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根据检查需要,拟责令下列单位提供相关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有关涉税资料,或拟变更原先确定的稽查执法主体、稽查人员或稽查所属期间,或拟延长检查时限,或拟责令企业限期缴纳税款,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向表格所列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刘源 0411-82233223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0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名单 | |||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税务事项通知书文号 |
1 | 大连弘润泰达建材有限公司 | 91210204MA0XTA1250 | 大税一稽 税通 〔2020〕 273 号 |
2 | 大连聚张商贸有限公司 | 91210213MA0TYTEJ2W | 大税一稽 税通 〔2020〕 272 号 |
3 | 中油宏意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 | 91210244MA0QC5QN3H | 大税一稽 税通 〔2020〕 264 号 |
4 | 大连长丰石化有限公司 | 91210244079463672B | 大税一稽 税通 〔2020〕 263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