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0年第15号)

发布时间:2020-10-12 09:4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发布日期:2020-10-12 09: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拟决定对下列单位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向表格所列单位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税务检查通知书》,依法接受纳税检查。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王博宇  0411-82208347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0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检查通知书文号

1

大连西岗同泰物资经销处

210203736417423

大税二稽检通一〔2020〕85号

2

中燃五洲(大连)能源有限公司

9121024231156994X2

大税二稽检通一〔2020〕84号

3

大连春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91210242MA0YLY4B0G

大税二稽检通一〔2020〕141号

4

大连俊南传媒有限公司

91210283MA0QD1WT5W

大税二稽检通一〔2020〕132号

5

大连网特浩景物资有限公司

91210242MA0YLK074J

大税二稽检通一〔2020〕1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已对下列单位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根据检查需要,拟责令下列单位提供相关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有关涉税资料,或拟变更原先确定的稽查执法主体、稽查人员或稽查所属期间,或拟延长检查时限,或拟责令企业限期缴纳税款,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向表格所列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王博宇  0411-82208347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0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检查通知书文号


1

大连春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91210242MA0YLY4B0G

大税二稽 税通 〔2020〕175 号


2

大连网特浩景物资有限公司

91210242MA0YLK074J

   大税二稽 税通 〔2020〕174号


3

大连西岗同泰物资经销处

210203736417423

大税二稽 税通 〔2020〕169 号


4

大连西岗同泰物资经销处

210203736417423

   大税二稽 税通 〔2020〕100号


5

大连俊南传媒有限公司

91210283MA0QD1WT5W

   大税二稽 税通 〔2020〕173号


6

中燃五洲(大连)能源有限公司

9121024231156994X2

大税二稽 税通 〔2020〕168号


7

中燃五洲(大连)能源有限公司

9121024231156994X2

大税二稽 税通 〔20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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