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瓦房店市税务局2019年8月关于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2019年第63号)

发布时间:2019-08-28 09:4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瓦房店市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发布日期:2019-08-28 09: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为送达。

下列纳税人(详见附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下列纳税人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报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瓦房店市税务局2019年8月责令限期改正通知.xls

 

国家税务总局瓦房店市税务局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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