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答(第三十一期)
| 发布时间:2019-02-11 08:58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最新优惠内容?
答: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加大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力度。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调整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此次调整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二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
举例说明: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的企业,此前不在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之内,需要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300*25%=75万元),按照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如果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条件,其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20%+200*50%*20%=25万元),所得税负担大幅减轻。
2.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否有变化?
答: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覆盖面。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调整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上限分别为100万元、工业企业100人(其他企业80人)和工业企业3000万元(其他企业1000万元)。此次调整明确将上述三个标准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
3.小型微利企业只有查账征收方式的才可以享受上述优惠吗?
答: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4.如何计算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答: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2019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
具体判断方法为: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6.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从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7.在2019年度中间时才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