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申请法律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19-10-23 14: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庄河市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发布日期:2019-10-23 14:18

【业务描述】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方式】

口头申请;书面申请(通过当面递交、邮寄等方式提出)。

【申请期限】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申请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书面申请);

(2)行政复议申请对应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性文书;

(3)申请人申请与征税行为有关的行政复议的,应同时提交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已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凭证;

(4)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同时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复议管辖】

对国家税务总局庄河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庄河市税务局所属税务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庄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信息】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庄河市税务局

机关地址:庄河市世纪大街48号

邮政编码:116400

联系电话:89718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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