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
| 发布时间:2013-05-20 15:20 |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
一、业务概述
核定征收即核定应纳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法确定其应税收入额或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一种征税方法。
(一)核定对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二)核定方法
纳税人上述七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按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上述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三、监督及服务评价电话
0411-12366-1